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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友提供吸毒场所,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5-11-14]     浏览次数:65

       近日,柳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氟胺酮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莫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被告人莫某某与朋友聚会后,将3名朋友带到莫某某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住处,容留3人吸食氟胺酮。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上述四人。经现场检测,3名吸毒人员的尿液检测结果呈氟胺酮阳性。经鉴定,公安现场查获的铁盒内少量残余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氟胺酮成分。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涉毒案件无“小事”,提供者将享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场所(如自有房屋、租赁住所等)用于吸毒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莫某某虽未一起吸食毒品,但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为三名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什么是氟胺酮?

        氟胺酮与氯胺酮(俗称“K粉”)相似,存在高度剂量依赖性,低剂量中毒时可造成注意力、学习能力和记忆力损伤;较高剂量使用时可导致梦幻状态和幻觉;更高剂量时可引起精神错乱和记忆缺失。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作者: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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