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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男子贩卖、运输、制造190公斤毒品被捕

发布时间:[2020-5-9]     浏览次数:1452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达190公斤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彭某某、马某某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0年3月4日,涉毒人员“财某某”(在逃)与刘某甲联系要其帮忙找人购买麻果,刘某甲便与吴某某联系,谈好价格后“财某某”遂将毒资款交给彭某某并让其与刘某甲联系。其间,因疫情交通管制刘某甲与有通行证的货车司机马某某谈好租用其车辆,每日付10000元车费,由彭某某负责与其结算。

       3月13日,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彭某某搭乘马某某的货车准备返回武汉,驾驶到荆州中高速入口处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收缴疑似毒品麻果5块10袋(32000颗),经称重净重为3220.6克。随后,侦查机关一举将整个贩毒链条的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收缴毒品和毒品原材料共计190公斤。

      沙市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逮捕期间,涉案司机马某某否认明知其他涉案人员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声称自己只是收取车费,对乘坐人员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最后,该院依据全案证据依法对马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释法说理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就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立案追诉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此案中,虽然正值疫情期间,货车租用价格有所增长,但10000元包车一天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货车司机马某某一次从武汉接人去仙桃,两次送人去荆州,均是“跑空车”。正是因为有马某某带有通行证的货车作掩护,才使得多名毒贩在武汉、仙桃、荆州三地之间流窜,顺利完成毒品交易。因此马某某被批准逮捕,正是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体现。

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外出旅游时,凡是遇到身份不明的人要求帮忙携带、运输、寄递物品的,特别是报酬畸高的,一定要多加小心,如果查出有违禁物品,很有可能因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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